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7〕206号)精神,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调控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各地住建、国土部门要按照工作责任制要求切实承担起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好中央及省级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对稳定市场不力、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未完成调控任务的区县(市),市里将进行约谈。
二、加快增加市场房源。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推动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要求,组织开展已出让土地专项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增加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