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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
时间:2020-03-02 浏览次数:

各承办银行,各分中心:

根据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2020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就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次月,需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