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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休渔期渔获
时间:2019-05-0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级功能区协调办、市协调小组市级有关成员单位、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立完善渔获物进销货凭证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休渔期渔获物销售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休渔期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所有违禁渔获物。全面休渔期(5月1日至8月1日)重点检查禁止销售的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冰鲜(除钓业以外)或者活体水产品(含暂养)。

二、规范合法海洋捕捞冰鲜渔获物和养殖梭子蟹、虾蛄、海水鱼类水产品的销售

全面休渔期,销售合法海洋捕捞冰鲜渔获物和养殖梭子蟹、虾蛄、海水鱼类水产品的,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一)钓具作业渔获物

1.宁波市内钓具渔获物

(1)经营者从宁波市内的钓具渔船直接进货后销售其渔获物的,须出示:钓具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应由船长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钓具渔船出具的《宁波市海洋捕捞渔获物销售凭证》原件。

(2)经营者从上一级经营者进货后再销售钓具渔获物的,须出示:上一级经营者出具并盖章(或签字)的销售凭证原件。

2.宁波市外钓具渔获物

(1)经营者从宁波市外的钓具渔船直接进货后销售其渔获物的,须出示:钓具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应由船长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钓具渔船出具的《海洋捕捞渔获物销售凭证》原件(加盖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部门或渔政执法部门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2)经营者从上一级经营者进货后再销售宁波市外钓具渔获物的,须出示:上一级经营者出具并盖章(或签字)的销售凭证原件。

(二)进口海洋捕捞冰鲜渔获物

1.进口企业直接销售进口海洋捕捞冰鲜渔获物的,须出示:进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进口企业印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

2.经营者从进口企业进货后再进行批发销售进口海洋捕捞冰鲜渔获物的,须出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进口企业出具并盖章的销售凭证原件。

3.经营者从上一级经营者进货后再批发或零售进口海洋捕捞冰鲜渔获物的,须出示:上一级批发商出具并盖章(或签字)的销售凭证原件。

(三)养殖梭子蟹、虾蛄、海水鱼类水产品

1.宁波市内的养殖梭子蟹、虾蛄、海水鱼类水产品

(1)经营者从宁波市内的养殖单位(个人)进货后直接销售养殖梭子蟹、虾蛄、海水鱼类水产品的,须出示:养殖单位(个人)出具并盖章(或签字)的《宁波市海水养殖水产品销售凭证》原件(加盖渔船所在地乡镇街道渔办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2)经营者从上一级批发商进货后再销售养殖梭子蟹、虾蛄、海水鱼类水产品,须出示:上一级批发商出具并盖章(或签字)的销售凭证原件。

(3)经营者销售自己养殖梭子蟹、虾蛄、海水鱼类水产品

的,须出示:乡镇街道渔办或县级渔业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