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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时间:2012-01-0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做好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密切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预防、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清理、调整可结合各县(市)、区和市建管处对建筑业企业年检考核工作一并开展,最迟不超过2012年3月1日。
  三、交接过渡期间发生企业退保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