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号)工作部署,结合《关于联合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甬建发〔2018〕60号)(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具体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号)转发各单位(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专项规划》的重大意义
《专项规划》是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规定,基于绿色发展理念引导编制完成,是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将我市建设为“浙江省绿色建筑发展重点地区和标杆城市”的重要保障。《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阅通过,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联合发布实施。
《专项规划》明确了市本级各基本地块的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以及中心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并要求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专项规划》内的政策单元划分,明确各基本建设地块的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及海绵城市等控制性指标;国土部门应将指标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的前置依据。
二、明确《专项规划》相关时间节点
2018年6月1以后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的规划条件执行其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及海绵城市等指标,实施源头化管理;
2018年6月1日前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因规划条件未完全纳入上述指标,基于绿色发展理念,原则上应按《专项规划》中项目所在地块性质要求进行建设设计;
对2018年6月1日后节能审查的项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专家核实项目设计方案是否达到《专项规划》中项目所在地块的绿色建筑等指标,并在专家组组长的书面意见中明确。
慈溪、余姚、杭州湾、象山、宁海五地应结合市本级《专项规划》控制项指标要求,于2018年7月底前发布本地区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三、落实《专项规划》建设设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