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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加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
时间:2006-04-1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参建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延用)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意识,维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是指列入宁波市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宁波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含列入省重点建设B类项目)。

  第三条  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受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互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形成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应坚持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参与市重点工程项目活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提供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包括:

  (一)行贿行为;

  (二)发生工程质量及人员伤亡等事故;

  (三)各种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等方面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借用资质、挂靠、串通投标、围标等行为;

  (五)不履行重点工程廉政责任书或者严重不诚信等行为;

  (六)非法分包、超越资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外承接业务等行为;

  (七)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行为;

  (八)评标专家擅离职守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等行为;

  (九)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

  第八条  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以下列有效文书为依据而认定:

  (一)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

  (二)纪检、监察机关决定书或建议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不良行为认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认定的不良行为通过宁波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bidding.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月至两年,在市招投标中心显示屏上滚动播出,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