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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使用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1999-07-0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部属、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甬机构,各用人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厅、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使用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力〔1999〕124号、浙人退〔1999〕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事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用人单位要按照省厅文件的规定,对留用、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填报《清理留用、聘用退休人员情况自查表》。清理对象包括户粮关系不属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离退休聘用人员。

  二、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少数特殊岗位(工种)确需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留用、聘用离退休人员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按下列规定,报送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1.在甬的省部属企业,在市劳动局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用人单位,以及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报宁波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处。

  2.在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报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3.市属及省部属在甬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退休干部管理处,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各县(市)、区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