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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气设
时间:2021-10-1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提高我市管道燃气配套项目质量安全水平,结合宁波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气设计标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应配套灶前管(从灶前阀门到燃具这段距离的燃气管道),灶前管应使用金属包覆软管或金属不锈钢软管,不得使用普通橡胶软管。使用金属不锈钢软管时应采用螺纹接头,按照《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执行;使用金属包覆软管时按照《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490执行。

采用燃气制热水及地暖用户,室内燃气支管应使用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螺纹接头,按照《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26002执行。

二、新建住宅应配套布设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同时具有燃气泄露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信息远程传送功能。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的燃气燃气设施范围进行管理,并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