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对部分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