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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时间:2013-08-1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对部分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