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市级保险机构: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市人社局财政局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0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有效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就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履约考核评价工作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内开展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
二、市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保监部门,开展对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度末的次月进行。
三、按照协助经办合同中经办费的拨付条款,商业保险机构年度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款(包括基本服务费和超额服务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届时根据考核结果与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