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稳步推进我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根据《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和种类:宁波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