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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事项审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2-04-3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重大事项审批的有关程序,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健运行,根据《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甬金办〔2008〕4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 号)精神,制定了《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事项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此页无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为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重大事项审批的有关程序,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健运行,依据《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甬金办〔2008〕4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

  (一)注册资本变更;

  (二)股权转让;

  (三)同城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四)向股东定向借款;

  (五)同业拆借调剂资金;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审批材料要求

  第一项: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中无新增出资人的,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申请变更的目的和必要性,申请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等。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

  4、涉及各股东签署的出资人承诺书。(参照附件)

  5、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向市金融办请示文件。

  6、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中有新增出资人的,需向市金融办提供上述(一)1-6要求材料的同时,补充如下材料:

  1、新增出资人的基本情况。企业出资人需提供公司简介、股权结构情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出资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