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水利科技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示范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发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更好地服务于我市水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水利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试行)》(甬水利学〔2018〕5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宁波市水利科技创新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经过专业评价机构的成果评价或行业权威专家的评审,项目成果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水利科技项目。已获得宁波市及以上科技奖项和参加过往年宁波市水利科技创新奖评审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宁波市内水利科技成果或注册地在宁波市内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水利科技成果,且科技成果应用于宁波市水利建设管理。
二、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