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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气象局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甬气发
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市局制定了《宁波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气象局      

2021年6月28日     

 

 

宁波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和《浙江省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气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制定气象防灾减灾、防雷安全监管、升放气球监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举措;

(四)其他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地方气象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市局有关内设机构为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执行等工作。

市局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征集、审核提交、目录公开和督查等工作。

市局减法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对征集到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列入市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市局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承办处室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分管领导协调或者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确定牵头承办处室。

第七条 承办处室在拟订决策草案前,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沟通协商,排查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的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或部门网站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