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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7-0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各隶属海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海关

2021年7月1日

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打造宁波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宁波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属于单项冠军企业、“品字标”企业、出口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等所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三)五年内被侵权两次以上,需要加强重点保护的注册商标;

(四)其他需要重点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注册商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相关市级单位推荐推送;

(二)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审核报送;

(三)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单位应当将推荐函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