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质监、能评等有关单位: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市绿色建筑的评价与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和标准,基于我市建筑与气候特点,在总结我市绿色建筑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由宁波市城市科学研究会、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批准发布,编号为2014甬SS-01,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