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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改善农村困
时间:2017-02-0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5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市2017年底前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现就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用铁的决心、铁的制度、铁的作风和铁的纪律,全面打赢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攻坚战。

(二)基本目标。按照2017年集中开展并全面完成的进度要求,到2017年底,全市农村现有存量困难家庭危房全面得到改造,稳定实现 “人人享有安全住房”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区县(市)政府“一把手”负责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实施主体的工作责任网络。

——坚持财政引导。按照市和区县(市)财政资金共同引导,着力解决好引导谁,怎么引导,往哪个方向引导的问题,防止出现攀比或超标准建房,提高财政资金投资绩效。

——坚持精准施策。农村危房改造坚持能修缮加固的不拆除重建,坚持山区和易受地质灾害地区的移民搬迁工作,有效整合各类涉农涉房资金,先建安全房,待农民富裕后再扩建。

——坚持群众主体。处理好政府主导、财政引导、群众主体和自身努力的关系,注重发挥农村工匠的智慧和作用,充分调动合力帮扶的积极性。

二、明确重点补助对象。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平均每户7500元;其中:D级危房拆除重建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予以补助,C级危房修缮加固按每户5000元标准予以补助。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扶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县(市)农户数、危房数以及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农村危房补助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区县(市)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性重建、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危房改造以及移民搬迁结合起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提升管理水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市本级不再另行出台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村级为主实施的,要建立基建项目账户,纳入镇(乡、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切实做到单独建账、专账核算,并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各地不得在市级财政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区县(市)配套资金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以“不高于区县(市)补助标准”为原则,在区县(市)财政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到位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