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
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

文件有效性: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3—2015—000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