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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
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
文件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5—000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