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我局将从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和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