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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时间:2022-06-1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标准

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标准统一为每人300元。市级财政承担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经费,并对县市(含奉化)按新增90元标准部分的40%,给予每人36元的定额补助。

二、调整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标准

全市成年居民健康体检标准统一为每人200元,市级财政对区(县、市)按新增100元标准的40%,增加每人40元的定额补助,即对奉化、宁海、象山每人补助60元,对其他地区每人补助55元。

大学生健康体检标准统一为每人90元,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婴幼儿健康体检标准统一为每人42元,市级财政对奉化、宁海、象山每人补助20元,对其他地区每人补助15元。

三、调整全市健康体检频次

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0-6周岁婴幼儿体检频次统一为一年一次,企业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下成年居民、大学生体检频次统一为两年一次。

四、调整健康体检项目

健康体检项目根据参保类型不同分别设置,按不同人群设有企业退休人员体检套餐、成年居民体检套餐和大学生体检套餐等,具体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规范的体检服务,协调解决医疗机构体检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做好体检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健康体检相关资金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企业退休受检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各类健康体检人员医保参保信息提供工作,按时拨付体检经费。

 

附件:体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