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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跨地区就医结算,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

本市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下同)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下同)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就医待遇为基础,下浮10个百分点。

二、调整转省外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因疾病诊治需要,转至浙江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本市指定医院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出具转外就医意见,并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就医待遇为基础,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浮10个百分点;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调整为下浮2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

三、调整长住外地就医办法

(一)参保人员因长期驻外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异地安置等原因需要办理长住外地(含省内和省外)就医备案的,对长住外地的时长要求缩短为3个月。长住外地就医备案生效时间调整为由参保人员自行确定(生效时间不早于备案时间),备案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撤销。

(二)参保人员办理长住外地备案后,相关就医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长住地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与在本市就医待遇相同;

2.因各种原因离开长住地,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含宁波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本市就医待遇为基础,下浮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