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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实际,经研究,现就《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转外就医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并转往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转外就医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店购药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院外购药限用于住院期间恶性肿瘤的治疗;

  2.在转往就医的当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