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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安装假指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4-12-28 浏览次数:

奉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安装假指的请示》(奉劳社〔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