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05-06 浏览次数:

近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和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将《通知》精神解读如下:
 
一、背景
 
随着冬季用气高峰结束,上游供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有所调整,《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明确: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实现并轨,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58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5元调整为2.58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天然气增值税率从10%调整到9%。
 
二、制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