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 号)精神,结合省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要求,为加强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担负起风险处置第一责任,有必要建立健全专职监管员制度。为规范专职监管员日常工作,确保其工作实效,特制定《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专职监管员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专职监管员工作指引》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专职监管员工作指引
根据我市《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县级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专职监管员制度,规范专职监管员日常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
成立两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其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必须确定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作为专职监管员,原则上每2家公司配1名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确定后须向市金融办报备,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专职监管员是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的工作态度,尽职做好监管与服务。
二、专职监管员的主要职责
(一)新设立公司准入条件的初审
1、可行性分析。要根据本区域内小微企业、“三农”信贷的需求,对申报设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2、发起股东初审。要根据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发起股东资格审核工作。重点加强对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资信状况、财务指标及出资能力等事项进行初审,加强对自然人股东各类产权的持有情况及社会声誉等情况的了解与初审,加强对公司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把关。
3、指导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指导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合规、要素齐全、装订齐整。对联合评审组提出的审核意见要积极沟通公司筹建组,确保补充和修改的材料准确、及时。
4、督促限期开业。对已获批的公司要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在限期内开业。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遇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有关情况。
(二)已设立公司的日常监管
1、定期走访巡查。监管员要建立公司监管台账与工作日志,每月要结合年度评价要求,对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巡查,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投放、对外融资、业务创新、风险防范等,听取公司相关的意见建议等。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各部门的各类数据信息进行月度分析,结合定期巡查情况,发现公司上报数据过程中的可疑问题要进行核实,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每月巡查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