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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02-29 浏览次数: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9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前阶段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竞争性存放管理资金标准划分

  根据《办法》的规定,市级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银行的方法,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市级单位日均存款余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定期存款),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存款开户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存放招标可与单位银行账户招标一并进行。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之外开立定期存单。

  市级单位日均存款余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存款开户银行,也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方式确定存款开户银行。单位食堂、党费、学会、协会等小额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采取邀请招投标方式的,必须邀请至少三家以上符合《办法》要求的银行,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的银行。

  各单位应规范银行账户开设,合理归并银行账户,避免多头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