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文件转发至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