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消费增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在现有基础上每人增加30元。新增的30元财政补助,除中央部分外,其余按现行体制分担。其中市对本级及所辖各区按目前分担比例承担,对奉化区及其他四县(市)按定额人均补助6元承担。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年底前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