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在第32届夏季奥运会和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我市体育健儿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创造了宁波运动员参赛的新高度,为祖国和家乡赢得了荣誉。为进一步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和广大体育工作者,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
给予宁波体育运动学校(宁波市第一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宁波市第二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宁波市重竞技训练基地、宁波市体育训练工作大队)、宁波市水上(游泳)运动学校各记集体二等功1次;
给予教练员虞利华、李冬瑜、徐根明、钱红,管理人员王雷钧各记二等功1次;
给予宁波市小球训练中心、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宁波市反兴奋剂中心)、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各记集体三等功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