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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免试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相关规定,对本市符合财政部第73号令规定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办理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手续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二)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周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财政部第73号令规定。

  二、申领资料要求

  (一)高级会计师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持高级会计师聘书(或任命文件)和任职资格证书(或评审通过文件)、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申请人累计20年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持注册会计师证书,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