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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9-07-3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第22号令)、《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浙发改产业〔2019〕170号),我委牵头制定了《宁波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8日

宁波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2号令)、《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浙发改产业〔2019〕170号)有关要求,汽车投资项目已调整为备案管理。为推进我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的规范性,合理布局汽车投资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备案范围

汽车投资项目备案范围包括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二、备案权限及条件

(一)备案权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专用车投资项目在备案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告知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