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港口经营许可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12-0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

  为了加强宁波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港口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宁波市港口经营许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

  2013年11月29日    

  宁波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规范港口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经营许可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操作规范、公开透明、公正廉洁、优质高效。

  第四条市港口管理局主管全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直辖港区内港口经营许可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口经营管理的具体职权划分暂按《关于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制度的通告》(甬港〔2004〕11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市直辖港区内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在各县(市)区辖区内从事港口经营的(含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从事跨管辖区域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和资料。港口经营人同时申请多项经营业务的,各单项业务要求提交的材料中有相同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一份材料。

  其中,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除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证窗口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各港口经营业务种类的具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许可时限等信息。

  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其中,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除需提供前款所列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过备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