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商〔2019〕2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2019年海曙区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1日
2019年海曙区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精神,为规范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持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工作而安排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四条扶持对象主要为我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现代商贸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1.各类内贸企业:国内贸易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街区、市场以及举办活动的商贸企业、协会或会展公司;
2.各类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流通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3.各类外经企业:在境外实施资源开发项目或设立生产型企业或办事处的对外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承包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
4.各类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5.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网上交易和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扶持标准
第五条鼓励商贸业发展壮大
1.新入库的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实现销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6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新入库的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3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5万元。
2.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实现销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4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按超过上年基数每2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5万元。
3.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销售额达到25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增加2%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不包括首次达到企业)。单家企业奖励最高60万元。
4.限上连锁总部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实现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且新开设3家及以上连锁门店,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六条促进商贸业消费升级
1.鼓励市场、街区、购物中心等商场化营运管理,对实行统一收银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法人单位,按营业额规模大小,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鼓励新零售、智慧餐饮等新型业态发展和智慧商圈建设,经上级业务部门认定符合发展导向的,按照项目当年投入资金(建设、装修费用)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15万元。
3.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引领社区商业发展,对当年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差额补助。
4.鼓励商贸企业、协会或会展公司在海曙举办展会、节庆、会议等活动,对经区商务部门报备认定,活动投入(包括宣传、搭建、场租、道具等费用)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单家活动承办单位补助最高20万元。
5.新获评中华老字号、国家五钻级酒家的,给予补助10万元;新获评浙江老字号、国家四钻级酒家的,给予补助5万元;对新注册或引进的中华老字号直营门店,给予补助3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参加政府指令性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企业参加区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给予综合展务费补助,新兴市场最高1.5万元/个摊位,传统市场最高1万元/个摊位,境内涉外展最高8000元/个摊位;对参加“一带一路”(含中东欧)国家各类重点展会的,再增加5000元/个摊位。单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最高2个摊位(具体清单另行规定)。
第八条扶持企业做大出口业务
1.对当年新引进的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20万、40万和60万元。
2.流通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实绩分别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和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出口实绩同比增长10%以下和10%及以上的,对增量部分别给予每美元0.01元、0.02元的奖励(增幅在10%及以上的,以10%为界,实行阶梯奖励;2018年基数为零的,对其增量部分给予每美元0.01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对通过区商务部门年终复评的区实力效益工程企业,给予增量部分最高每美元额外奖励0.01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九条加强企业出口风险防范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给予最高10%的保费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20万元。对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4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小微外贸企业,且投保小微政府统保平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享受市、区两级全额补助,此项补助金额统一拨付至承保机构,再由承保机构予以下发。
第十条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市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合型)企业,当年出口总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此条款与增量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
对当年实现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回运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服务外包发展
第十三条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对获评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差额补助。
第十四条培育壮大电商企业
对获得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差额补助。对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交易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的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2000万及以上、5000万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的网络销售类电子商务企业,且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电商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跨境电商发展
对在国际主流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且跨境出口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和200万美元及以上(以海关和平台等后台数据为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农村电商发展
对农副产品网络销售企业,按线上农产品销售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5万元;销售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的企业,按线上销售每100万元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0万元。对于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集成设计和综合解决方案的农村电商服务项目,平台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5万元。对新获评的电商专业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优化电商环境
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对承担企业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教育单位,每位学员培训时间在24学时(3天)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10万元。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现代商贸、外贸、外经、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所有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初审单位、区商务局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各镇(乡)、街道及园区先受理本辖区和归口管理的企业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并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初审后报至区商务局(汇总初审表由区商务局统一制作)。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专项扶持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条区商务局对上报的申报表和汇总初审表进行核实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后,提交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下拨专项扶持资金,各镇(乡)、街道、园区收到转拨资金后及时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六章专项扶持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兑现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商贸业消费升级、外贸企业(含流通型和生产型)、指令性展会、对外经济合作、服务外包、农村电商、跨境电商、争先创优的项目外,单家企业当年享受专项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者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除指令性展会政策、外贸实力效益工程企业增量额外奖励政策外,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电商园区、特色小镇、集士港卫星镇、空港物流园区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按就高原则兑现。
第二十五条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专项扶持。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能低以及其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由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是否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补助、奖励、扶持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办法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
来源:海曙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