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管理,根据《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甬金办〔2008〕4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 号)精神,制定了《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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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
操作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管理,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号),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称股东定向借款,是指我市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经市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第三条宁波市金融办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融资资格批准和政策指导,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处置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具体工作。
二、借款规定
第四条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对象必须为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为10%(含)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
第五条进行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连续两年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增资扩股达到一次以上且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
第六条股东定向借款融资与向银行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等对外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第七条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不得向外进行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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