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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银监会工信部等七部委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和去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的一系列中小企业鼓励扶持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升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担保损失补偿资金(办法另行制定)和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原则,实行政府管理、政策透明、中介审核、社会监督。

  第二章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对象、条件、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对象。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五条 风险补偿条件。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的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银监会工信部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17号)规定,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规行为,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2、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1亿元及以上(农业类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

  3、公司的净资产80%及以上应用于担保业务(含用于担保业务的固定资产和代偿损失);或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总额不高于净资产的20%;

  4、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超过500万元;

  5、 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包括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费、评估费、手续费和咨询费;

  6、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担保机构必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第六条 补偿业务范围

  1、宁波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工业制造业中的中小微企业;

  2、产品研发、检验检测、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物流运输、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3、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章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补偿方式和标准

  1、 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均按当年动态补助率计算。

  2、通过宁波中小微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实现的有效担保额,按110%核定。

  3、担保业务上规模奖励;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6亿元及以上的市级奖励10万元;达到7亿元及以上的市级奖励20万元;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市级奖励3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动态补助率=担保补偿资金市级当年余额&Pide;【∑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70%+∑其它县(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50%】;

  担保补偿资金市级当年余额=(担保补偿资金当年市级补偿总额-当年担保管理相关支出-当年担保业务量上规模奖励)。

  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补助的上年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有效担保率)。

  有效担保率,是指由政府部门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行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审计合格率。即:有效担保率=(1-样本抽查核减率)。

  样本抽查核减率=抽查样本的上年有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核减数&Pide;抽查样本的上年有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

  第八条 补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