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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0-04-1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参加医疗费统筹离休人员安装心脏起搏器,统筹经费由原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