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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2-04-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4500元。

  (二)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