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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3-04-0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市征管分局、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县(市)、鄞州区应参照市定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收与管理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级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集和管理,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生育保险费市区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市本级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各区”)参加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征缴标准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