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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
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64月11

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运用财政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扩大有效工业投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实施“中国制造2025”等系列文件精神和《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6〕6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培育新型制造模式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管理部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宁波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工作。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鼓励企业借鉴、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生产制造手段的安全可控发展。

  (二)产业优化原则。大力发展战略性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优化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推进落实“中国制造2025”,聚焦完全依赖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解决的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优势企业、示范项目。

  (四)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技术改造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的技改项目,劳动密集型产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推进建设“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以及发展我市“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重点产业而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培育、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应用推广、首台(套)研制等。

  市经信委每年以文件形式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并定期修订技术改造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竞争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县(市)区上年度工业技改投资完成实绩、列入当年度市级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计划库中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额、上年度重点产业推进情况、上年度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培育情况、上年度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各地技改资金安排情况及对各地上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推进工作考核情况等主要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1.上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完成实绩: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口径确定;

  2.列入当年度市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计划库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按照市经信委每年发布的《宁波市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计划》确定;

  3.重点产业推进工作:按照列入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优势企业、产业服务平台、工业工程服务公司、首台(套)产品、产品推广应用等综合情况确定;

  4.上年度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培育情况:按照市经信委对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的认定及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5.其他分配因素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