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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及成果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7-03-13 浏览次数:

各规划分局,各管线产权和建设单位,有关测绘单位,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
    为做好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工作,巩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省测绘局《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浙测〔  2006〕52号)等,现就工程管线竣工测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竣工测绘资质
    本市具有工程管线竣工测绘资质的单位(详见附件  1)均可从事工程管线竣工测绘业务。外地测绘单位应当持《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市规划局备案,取得《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或《外地测绘单位进甬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工程管线竣工测绘业务。为便于管线建设单位委托,我局在宁波市规划网上公布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单位,并及时更新。
    委托竣工测绘应当鉴订合同书,项目费用按照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工程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二、竣工测绘标准
    工程管线竣工测绘标准按照市规划局、市地下管线普查办公室  2006年颁发的《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执行,其成果内容按照第5.6节、  6.8节和7.4节执行,光盘提交格式规范按附件2执行。
    三、竣工测绘实施
    工程管线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以前采用跟踪测量的方式进行。从事工程管线竣工测绘的人员,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但属临时聘用从事非技术性劳务的人员除外。
    测绘单位应当对工程管线竣工测绘质量进行检验,编制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未编制检验报告的,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测绘单位应当在交付竣工测绘成果后  10日内,将完成的测绘项目基本情况报市规划局或规划分局备案。
    四、质量检验及成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