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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注销和失踪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1-03-0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过程中的部门协作,夯实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基础,规范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现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注销、失踪单位社保费欠费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三〔2006〕200号)文件有关事项进行完善、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欠费管理效率

  1、各地地税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办理纳税关系注销手续时,应事先核对该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对欠费单位,原则上应按“先清欠税费、后注销”方式办理,同时告知参保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2、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地税部门提供的注销和失踪欠费单位信息进行复核处理时,应协助做好欠费催缴工作,并将联系到的失踪欠费单位有效联系方式提供给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