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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5-19 浏览次数:

各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7年5月19日


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存放在市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本细则所称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以及支付流动性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  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不含1年)。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支付利息。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开展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测宁波市本级国库现金流量,在确保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商市人行拟定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年度操作规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宁波市法人银行或宁波市市级分行。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为当年度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每年组建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市财政局、市人行与参与银行团成员三方共同签订年度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年度内每期国库现金管理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操作规模,会同市人行制定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市人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的操作信息。

第十一条  市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成立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人行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市财政局网站、市人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二条  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宁波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范围内,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投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