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宁波市工伤职工就医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就医食宿费用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费补助标准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和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