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