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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时间:2013-06-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财税[2013]37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市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相关实施办法,平稳有序地推进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