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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1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满足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是指对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绝技绝活,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达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水平的技能劳动者,经评审予以相应职业资格的直接认定。

实施直接认定的职业(包含工种,下称“职业”),应为我市人社部门可以实施的实操技能型职业,不包括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职业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须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 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关项目入选浙江省队队员;

3.获“市技术能手”“市首席工人”称号且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4.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一等奖人员。

(二)申请直接认定为技师(二级)职业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职业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与本职业相关的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的项目、或两项市以上三等奖的项目、或两项以上国家专利的主要完成者;

3.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关项目入选国家集训队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