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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住建局、规划局,各相关管委会(指挥部)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更好地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整体效果,实现2020年和2030年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4月9日

 

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2016〕111号)等精神,为更好地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确保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设计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及审图管理、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属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住建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海绵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一书两证”等规划管理。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含海绵城市要求的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未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覆盖的,按照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未明确的,按照《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2017甬DX-13)执行,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前后的大体一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规划部门在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中,应重点审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标的一致性。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规划部门提出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

1、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2、建设用地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3、建设用地区域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