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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财行〔2022〕1100号
时间:2022-11-0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干部能力变革,提升各类培训质量效果,提高共同富裕先行市和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能力,我们对《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甬财政发〔2019〕393号)等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市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2022年10月14日

 

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干部能力变革,规范市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市级机关,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批制度,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异地教学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网络授课线路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分类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人员及各区(县、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