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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7-1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落实有关“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以及省质监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要求,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市)市场监督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下统称各区县局)和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下统称法定机构)要严格按省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登记造册备案、强制检定申请受理、检定实施、结果报告等各项工作,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程序法制化、规范化。对临近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法定机构要提前30日提醒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送检。

  (二)各区县局可委托辖区内法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机构的,可委托市计量院实施备案,并可指定市计量院执行检定任务。相关区县局应办理以上委托及指定手续;开发园区备案、检定工作统一由市计量院承担。

  (三)各法定机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度强制检定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授权或委托部门,对发现可能出现强检计量器具系统性隐患、区域性风险的情形应及时报告;各区县局每年12月10日前应将当年强制检定工作情况报市局计量处。

  二、明确执行强制检定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