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结合《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GB/T51141-2015 )、《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标准细则,经审查、公示,东部新城混合使用区C2-3 商务楼绿色建筑改造工程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现予公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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